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工程安全衛生管理學會章程!
第一章 總則
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工程安全衛生管理學會(以下簡稱本會)。(註2)
第二條 本會以提升工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知能,強化管理機制,推動職業安全
衛生管理良善文化為宗旨。
第三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之非營利社會團體,並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。
第四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。
本會會址設於中華民國境內行政區域所在地,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
立分會。
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。
第五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:
一、研究工程安全衛生管理之理論與實務。
二、研訂工程安全衛生管理之相關標準。
三、推展工程安全衛生研討及教育訓練。
四、謀求國際工程安全衛生學術之合作發展。
五、促進工程安全衛生管理之提升。
六、製編出版工程安全衛生管理相關刊物。
七、辦理及選拔公、民營機構工程安全衛生管理楷模活動。
八、接受政府及民間之委託辦理與工程安全衛生管理之相關研究諮詢
與服務。
九、符合本會宗旨之其他事項。
第六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。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
導、監督。
第二章 會員
第七條 本會會員分個人會員、永久會員、團體會員三種。 凡具有下列資格並認
同本會宗旨者,填具入會申請書,經理事會會議通過並繳納會費,得為本會會員:
- 個人會員:填具入會申請書,經理事會通過,並繳交會費後,為個人會員。
- 永久會員:填具入會申請書,經理事會通過,並一次繳交永久會費後,為永久會員。
- 團體會員:認同本會宗旨之事業單位,並推派代表 3 人,以行使
會員權利。
第八條 會員有違反本會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,得經理事會會議決議,
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,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,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
除名。
第九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為出會:
一、喪失會員資格者,並經會員大會通過者。
二、會員連續兩年未繳納會費並經催繳者,並經會員大會通過者。
三、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。
第十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請退會,並於該年度結束時生效。
第十一條 本會會員應享之權利如下:
一、選舉權與被選舉權(未滿二十歲之會員除外)。
二、表決權與罷免權。
三、參加本會活動之權利。
四、享受優待購買本會出版品之權利。
五、每一會員為一權,團體會員得派代表三人行使上述第一款之選舉權
及第二、三、四款之權利。
第十二條 本會會員之義務如下:
一、遵守法令、本會章程及決議案。
二、繳納會費。
三、出席會員大會。
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
第十三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,並設理事會及監事會。會員大會閉 幕期間,由理事會代行其職權,監事會為監察機構。
第十四條 本會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:
一、訂定與變更章程。
二、選舉或罷免理事、監事。
三、議決入會費、常年會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、方式及其他有關事項。
四、議決非會員捐款之有關事項。
五、議決年度工作計畫、報告、預算及決算。
六、議決本會各種議案。
七、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。
八、議決財產之處分。
九、議決團體之解散。
十、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。
第十五條 本會置理事十五人、監事五人,由會員選舉之,任期三年,分別成立理事會、監事會。下屆理事及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,得由本屆理事會提出。選舉前項理事、監事時,依計票情形同時產生候補理事五人,候補監事一人,遇理事、監事出缺時,分別依序遞補之。經遞補後,如理事、監事人數未達章程所定名額三分之二時,應補選足額。
(註2)
第十六條 本會理事會之職權如下:
一、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。
二、審定會員之資格。
三、議定有關會員停權及復權事宜。
四、選舉、罷免常務理事、理事長。
五、議決理事、常務理事、或理事長之辭職。
六、擬訂年度工作計畫、報告及編製預算、決算。
七、訂定委員會組織簡則。
八、議決獎學金及其他獎勵事項。
九、聘、免相關工作人員。
十、其他應執行事項。
第十七條 為經常執行前條之決議,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五人,由理事互選之。
各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理事長。理事長任期三年,連選得連任一次。理事長綜理會務,對外代表本會,並擔任會員大會、理事會、常務理事會之主席或法定召集人。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,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,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,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。理事長、常務理事出缺時由理事會於一個月內補選之。(註2)
第十八條 本會監事會之職權如下:
一、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。
二、稽核本會財務與審核年度決算。
三、選舉、罷免常務監事。
四、議決監事、常務監事之辭職。
五、監察會員紀律。
第十九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,由監事互選,代表監事會監察日常事務,為
監事會議之召集人並擔任主席。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,應指定
監事一人代理之。不能指定時,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。常務監事出缺
時,應由監事會於一個月內補選之。
第二十條 本會理事、監事、常務理事、常務監事均為無給職,任期三年,連選
得連任。(註2)
第二十一條 理事、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應即解任:
一、被罷免或撤免者。
二、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。
三、喪失會員資格者。
四、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。
第二十二條 本會置秘書長、副秘書長各一人及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,由理事長
提名,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,並報主管機關備查。本會秘書長在理事
長之指揮監督下,執行理事會、常務理事會之決議,處理日常會務,副
秘書長襄助之。
第二十三條 本會為學術研究及會務處理需要,得設各種委員會,其組織要點由
理事會另訂之。
第二十四條 本會得聘請榮譽理事長一人、顧問及榮譽理事若干名,由理事長提名,經理事會會議通過聘請之,榮譽理事長、顧問及榮譽理事得列席理事會會議。
第四章 會議
第二十五條 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,由理事長召集。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,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。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,臨時會於理事會認為必要,或經會員(會員代表)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,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。
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,臨時會議經會員(會員代表 )十分之一以上之請
求召開之。(註1)
第二十六條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,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,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。
第二十七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,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,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。但章程之訂定與變更、會員(會員代表)之除名、理事及監事之罷
免、財產之處分、本會之解散及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應
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。
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,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
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。本會之解散,得隨時以全體會員
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。(註1)
第二十八條 本會理、監事會議每年至少召集二次。常務理事會每季至少召開一
次,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。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
外,應於七日前書面通知,會議之決議 各以理事、監事過半數之出
席,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。
第二十九條 理事、監事應出席理事、監事會議。理事會議、監事會議不得委託
出席;理事、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者,視同辭職。
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
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:
一、入會費:新臺幣伍佰元整,於會員入會時繳納。
二、常年會費:
- 個人會員年繳新臺幣壹仟貳佰元整。
- 永久個人會員一次繳清新臺幣貳萬元整。
- 團體會員年繳新臺幣壹萬貳仟元整。
三、會員捐款。
四、利息收入。
五、委託收益。
六、其他收入。
第三十一條 本會之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。
第三十二條 本會每年於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製年度工作計畫、收支預
算表、員工待遇表,提會員大會通過(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,先提
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)。於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。於年度終了後
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製年度工作報告、收支決算表、現金出納表、資產
負債表及財產目錄,送監事會審查後,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,提
會員大會通過,於期限前報主管機關核備。
第三十三條 本會於解散後,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
定之機關團體所有。
第六章 附則
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,悉依人民團體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。
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,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。
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經本會 106 年元月 15 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。
報經內政部106年4月17日台內團字第1060022784號函准予備查。
備註:
1.第一次部份章程修正條文,經109.01.12第一屆第8次理監事聯席會議暨
109.02.23第一屆第四次會員大會程序同意修正。
2.第二次部份章程修正條文,經109.09.05第一屆第9次理監事聯席會議暨
110.01.16第二屆第一次會員大會程序同意修正。

